社科普及基地

呼和浩特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024-04-11 浏览:405次

(2012年5月28日呼和浩特市委宣传部、呼和浩特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联合印发  2022年12月7日呼和浩特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修订发布  2024年3月18日呼和浩特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党组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积极性,建设和服务呼和浩特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社会化、经常化、规范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与考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普基地是指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教育、科技、历史文化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建设并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科普基地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众人文社科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更好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

第四条  科普基地以自建和自主开展社科普及工作为主,承接社科普及统一任务,根据业务特点和公众需求,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开展社科普及活动。

第五条  科普基地建设由各单位自主申请,呼和浩特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组织考察、评估,研究通过后,予以命名。市社科联统一管理指导科普基地业务,科普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科普基地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科普基地申报的范围

(一)公共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社科普及场馆等);

(二)历史文化场所(包括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人文主题公园、人文旅游景点等);

(三)教育科技场所(包括学校、科研院所、培训基地等);

(四)企事业单位(包括城镇街道社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融媒体中心等);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公益性社科普及活动的机构。

第七条  科普基地申报的条件

能够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法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社科普及工作,能够自主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把社科普及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自愿承担社科普及任务,开展群众性社科普及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单位;

(二)具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三)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制度和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经费保障;

(四)接受市社科联社科普及业务管理指导和检查考评。

第八条  科普基地申报的程序

(一)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申报原则,市属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旗、县、区属各单位向所在宣传部申报,经旗、县、区委宣传部审核申报材料后,向市社科联上报。

(二)市社科联根据科普基地建设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和综合评估,提出具体意见,提请主席办公会研究,报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经批准命名的市级科普基地,由市社科联印发文件命名,颁发“呼和浩特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牌匾。

(四)科普基地申报材料:

1.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2.《呼和浩特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纸质版,电子版;  

3.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4.申请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科普基地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社科普及的主题,把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主要任务,加强意识形态引领,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融入日常社科普及工作,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科普及活动,努力建设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社科普及阵地。

第十条  科普基地应当将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制度机制。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当支持配合市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全市重大社科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要增强社科普及品牌意识,加强对社科普及项目和活动的策划,着力推出社科公共服务活动和社科普及产品,特别是推出社科普及新媒体产品。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不断创新社科普及内容、形式、手段,通过宣传挂图、展板、宣传册、网站(专栏)、新媒体和讲座、培训、竞赛、咨询等多种形式,推动社科普及工作常态化。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要经常开展志愿服务,深入机关、社区、农村牧区、企业、军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扩大普及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要加强社科学术研究阐释,增强学术力量,提升学术水平,增强社科普及供给能力,为推动社科普及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章  管理考评

第十六条  市社科联对科普基地社科普及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  市社科联统筹规划科普基地建设与发展,督促科普基地按照市社科联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市社科联对科普基地不定期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座谈、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市社科联对科普基地开展考评和奖惩。

(一)自查评估

1.市社科联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评估。

2.科普基地按照市社科联工作要求,总结社科普及工作开展情况,对照自评标准做好自查评估,填写表格和相关佐证材料上报。

3.市社科联组成调研组,对科普基地自查评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4.市社科联依照本办法和调研组意见,综合评估指标,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进行通报,对优秀的提出表扬,并择优推荐为自治区级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对不合格的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综合考评

1.市社科联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2.市社科联统一安排组织科普基地的综合考评。

3.考评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4.对积极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的科普基地给予通报表扬和重点支持。

(三)取消命名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综合考评不合格,取消命名称号并予以摘牌:

(1)社科普及工作中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问题的;

(2)利用科普基地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不按要求参加全市和本地区的重大社科普及活动,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4)发生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等情况,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5)其他不能正常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情况。

2.科普基地因自身意愿,自愿退出的取消命名称号并予以摘牌:

(1)科普基地向市社科联提交退出申请;

(2)市社科联根据科普基地退出申请材料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提请主席办公会研究,报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市社科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科普基地开展的社科普及活动,择优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市社科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阿拉坦苏布道

审核:张政伦

发布:王皓宇